奥地利

禁毒参阅奥地利的毒品问题与禁毒政策

发布时间:2018/7/15 14:00:36   点击数:

摘要

奥地利的毒品政策有着特殊且创新的一面。它最早采用并坚持了“以治代惩”的原则。其毒品问题的阶段性特征明显:20世纪60年代之前,非法合成阿片类物质的使用很少,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大麻开始在青少年群体中使用。70年代末期,海洛因的使用开始增长并对其后的毒品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21世纪初新型精神类物质的使用催生了奥地利新的毒品立法。

本期《禁毒参阅》希望通过解读奥地利毒品法规的流变,为我国和本市正在积极推进的戒毒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奥地利的毒品问题与全球的毒品发展趋势类似,而随着毒品滥用类型的变化,内外形势的变化,它最早采用并延续了“以治代惩”的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其“以治代惩”之“治疗”具有条件性。

一、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毒品管控及其影响

19世纪的奥地利(奥匈帝国)实施的是一种相对宽容的毒品政策。毒品成瘾被视为是一种疾病而非严重的社会问题。年,奥匈帝国颁布了第一部针对毒品使用的法律《毒物法规》。这一法规旨在对奥匈帝国境内的毒物以及毒品的流通进行管理。年,奥匈帝国的代表作为当时12国代表之一参加了在上海举行的万国禁烟会。年的海牙国际鸦片会议亦有奥匈帝国的代表。

年,奥匈帝国颁布《无行为能力法》对青少年群体中的酒精和毒品成瘾者的公民权做了规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奥匈帝国解体,其境内原内莱塔尼部分成为奥地利第一共和国。年协约国集团与奥地利共和国签署的《圣日耳曼条约》要求奥地利采用新的毒品法律。翌年,奥地利批准了年《海牙鸦片公约》。年,奥地利出台了新的毒品法案,对生鸦片、类鸦片和可卡因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管控。这也是奥地利历史上第一次针对专项毒品的立法。年,奥地利批准了修订后的《年日内瓦鸦片公约》以及相关的毒物法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得被德国吞并的奥地利依照德国年的《鸦片法》对本国范围内的毒品问题进行应对。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奥地利挣脱了德国的枷锁,成立了第二共和国。次年,它以《麻醉品法》取代旧有的《毒物法》。该法引入了对毒品之生产、进出口和流通等犯罪行为更为严格的惩罚,包括1—10年的监禁和最高奥地利先令的罚款。《麻醉品法》是奥地利首次针对非法毒品进行立法,而且奥地利随后五十年内的毒品立法尽皆沿袭这一法律框架。年至年,《麻醉品法第一修正案》将毒品吸食定性为犯罪行为,需服一周至六个月监禁。从年到年的20年间,被奥地利《麻醉品法》定为罪名成立者只有件,其法律威慑力可见一斑。年针对学生群体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只有3%的非法毒品使用率。

二、新问题的出现与奥地利模式的诞生(-)

20世纪60年代晚期至70年代初期,奥地利的毒情在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都发生了变化。表现为:其一,数量增加。如毒品案件在年增加到起。其二,自年开始,年轻的大麻使用者成为新的涉毒群体,而且他们的数量在70年代初期迅速增长。这一现实不仅和当时恶化的国际毒情相呼应,更裹挟着年要求社会改革的学生运动,直接导致了奥地利国内关于毒品问题的大辩论。在这次辩论中,二战后实行的《麻醉品法》遭到批判,施予学生的刑事处罚被指毫无必要。此次公共辩论的结果是奥地利采用了延续至今的毒品政策原则:以治代惩。这一原则体现在年、年、年奥地利陆续出台的《麻醉品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有二:其一,减轻对吸食者的处罚力度;其二,加重对毒品贩运者的惩处。例如,年的修正案规定“所持毒品低于限额的违法者若同意接受卫生部门的医学检测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接受治疗或者监控,则可免于处罚”。而年和年的修正案将罚金的上限提升了十倍。

与此同时,奥地利国内专门的毒品研究机构和治疗中心在这一时期也开始出现。年安东·普罗科施研究所建立了一个长期治疗中心。而在年以前,路德维格·玻尔兹曼成瘾研究所一直是奥地利成瘾研究的支柱力量。此外,年修正案出台后,奥地利联邦社会事务部下属的酒精问题委员会扩充了其职能,并更名为“应对酒精和其他成瘾物质顾问委员会”,聚焦于奥地利国内的非法毒品使用问题。这些机构的出现是对上述诸修正案的回应,也充任了诸修正案之实施的推手。

“奥地利模式”在这一时期的发展,国际禁毒合作之成果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年,联合国出台了《麻醉品单一公约》。年,奥地利签署了《麻醉品单一公约》及其年附加草案。另一方面,这种模式的发展也是出于应对本国毒情的需要。由于年的修正案存在尚需进一步解释的条款,而且国内的毒品罪犯数量有所增长,奥地利于年出台了《麻醉品法》的一项新修正案。修正案将缓刑的时间由一年延长到两年,同时引入对毒品罪犯的强制医疗检查制度,以及将毒品罪犯信息汇报至联邦卫生部以加强卫生部和刑事诉讼机构之合作的制度。同时,可以免刑的持毒限额也被降低。年,奥地利进行了第一次全国范围内15—40岁成年人毒品使用情况的调查。调查统计表明这一群体的14.6%使用过大麻,其他几种毒品分别是:可卡因2.5%,海洛因2%,LSD3.6%。这一调查结果以及70年代末期海洛因在非法市场的份额逐渐超过鸦片和吗啡引发了奥地利国内另一场关于毒品问题的争论。年,奥地利再次出台《麻醉品法》修正案,“以治代惩”的原则进一步扩展。成瘾可以作为减刑的理由,对于非法贸易的打击进一步加重:监禁时限提高到10—20年,罚金提高到0—奥地利先令。

三、新挑战、新结构与新对策(-)

20世纪80年代中叶至90年代,奥地利国内的毒品吸食问题更加复杂化。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艾滋病的出现。艾滋病以及其他由吸毒引起的伤害使得毒品问题的应对愈益棘手。其二,欧洲社会政治格局的剧变。年柏林墙的倒塌和前南斯拉夫内战引发了欧洲局势的变化。变动的欧洲局势对奥地利的影响之一是吸毒者可以从奥地利市场获得更为廉价而且纯度更高的海洛因。从年至年,奥地利因吸毒致死的人数从82例增加到例,被定罪的涉毒人员从人增加到人。

恶化的毒情引起了人们对奥地利国家毒瘾治疗系统,以及奥地利周边国家迅速发展起来的阿片类物质替代疗法的讨论。奥地利政府的新对策体现在四个方质替代疗法面:(1)采用阿片类物。年奥地利联邦卫生部确立了阿片类物质替代疗法的合法性。美沙酮是最初采用的物质。年,缓释吗啡在临床试验中开始使用,年被授权使用。而后采用的药物是丁丙诺非。而且,在此过程中,奥地利还于年修改了年关于物质替代疗法的法令,联邦司法部也扩大了阿片类物质替代疗法在监狱中的使用。(2)实施针头和注射器交换计划以减少毒品吸食的危害。如年在维也纳建立的社会计划协会和年在提洛尔建立的减害中心。(3)扩大警方权力,强化减少毒品供应的措施,以打击日益增加的毒品走私。(4)改组毒品政策之制定和实施机构。90年代中期,奥地利各省都任命了毒品协调员,建立了毒品协调局,以及跨省的协调组织“各省协调员联盟”。至于联邦层面,则有联邦毒品协调办公室和联邦毒品法庭。

四、政策调整(至今)

奥地利在这一时期的毒品政策调整首先体现在年颁布了新的《麻醉品法》。新《麻醉品法》通过下述方式强化了“以治代惩”原则:(1)对未成年的大麻罪犯实行特殊管理;(2)采取更多的措施应对与吸毒相关的健康问题;(3)对以毒养吸者延期指控。年的《麻醉品法》修正案持续了这一模式,并将一些原本选择性的措施更改为强制性。

奥地利对成瘾者的戒治政策也有所调整。其一,提供住院以及门诊治疗服务的单位数量有所增加。其二,年阿片类物质替代疗法写入《麻醉品法》。其三,年实施《口服替代药物进修规章》,对能够开具处方的内科医生进行强制培训,以强化对阿片类物质替代疗法的管理。其四,强化对吸毒危害的干预,提供更多的减少危害服务。

这一时期的新毒情是新型精神药物的出现。奥地利政府的第一步应对措施是于年对新型精神药物进行了分类。年,奥地利出台了针对新型精神药物的立法——《新型精神药物法案》。年,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和人民党组成新政府,并在-联邦工作计划中提出:制定国家酒精和药物成瘾预防策略。新策略依然聚焦于成瘾人员的社会融入问题。年,有人接受了阿片类物质替代疗法,占阿片类物质成瘾总人数的60%,这一比例较之以往明显增大,表明奥地利的成瘾治疗取得了显著进步。吸毒致死率也由年的43%降到年的19%。

五、结语

奥地利的毒品政策有着特殊且创新的一面。它最早采用并延续了“以治代惩”的原则,与葡萄牙等国以治疗为主的原则所不同的是,奥地利的“以治代惩”之“治疗”具有条件性。欧盟其他国家的情况类似的是,新型精神类物质的使用催生了新的立法,新政府的毒品政策扩大了接受阿片类物质替代疗法的比例,“以惩代治”原则得到更为有效的落实。

编译:张勇安 黄 运

责编:张勇安

校对:崔一冰苏洋

转载声明

原刊于《禁毒参阅》年第8期(总第23期),如需转载,请在本号后台留言或发送电子邮件。篇幅所限,注释从略。

本期编辑:刘昕彤责编:胡冬敏

编审:张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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